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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不太常见的知识点,会计不注意,就会有税务风险

2024/1/7 11:17:50发布20次查看
在会计日常工作中,除了一些经常碰到的纳税常识外,还有一些不太常见的知识点,现在给大家列举五个:
一、哪些情况注销前不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一般是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除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其他仅涉及企业登记注册地在中国境内转移的,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2.企业发生的除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外,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也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比如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就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二、两个人换房后缴纳契税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三、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印花税怎么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四、公司销售商品主要采取预收款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是不是预收款就要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的有何税收优惠?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最高可上浮20%,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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