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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讲解关于汇票付款的那些事那些情!

2023/5/12 17:10:26发布42次查看
汇票付款的环节也是极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做为多年从事票据业务的小编,自认有责任也有必要与大家分享这方面的知识,接下来就深度讲解关于汇票付款的那些事那些情,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耐心往下阅读,不足之处还请海涵。
(一)付款时间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54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也就是说我国《票据法》要求汇票即时足额付款。付款人的即时足额付款义务要求付款人不得延期付款、部分付款。即时付款,可以解释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从承诺付款时起至当天正常营业活动结束时止的这段时间内的付款。即时付款可以使持票人的权利尽快实现,票据关系早日结束。
(二)付款货币
我国《票据法》第59条规定:“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汇票当事人约定了支付货币的种类,则依约定;如果汇票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以人民币支付。
(三)付款人审查义务
我国《票据法》对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以及付款人承担损失的情形有明确规定。《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是形式审查,包括两项,即背书的连续性和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或者有效证件。首先,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应当认真审查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在汇票上的签章是否依次前后衔接。只要汇票上的背书连续,且持票人为最后背书人,则可以推定其为合法权利人。其次,付款人应当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进行审查,确定持票人即是本人。若提示付款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证件,则不能获得付款。
就付款人不当付款而言,法律规定只有在付款人恶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付款损失。《票据纠纷规定》规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代理人因重大过失而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未依照法律规定对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票据付款的,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后付款的以及其他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都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四)持票人签收并交回汇票
我国《票据法》第55条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也就是说在汇票付款中,在付款人经审查同意的付款情况下,持票人获得付款时应在汇票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并将汇票交付付款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方面,持票人签收并交回汇票可以证明付款人已经付款,票据关系据此消灭;另一方面,如果付款人不收回票据,持票人可能恶意利用或者无意丧失该汇票,汇票一旦落入善意第三人手中,则付款人仍需负票据责任。所以,在汇票付款中,经过提示付款和付款之后,必须履行签收并交回汇票的程序。签收和交回汇票是汇票付款程序的最后环节。
以上内容来源于:融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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